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謝彥愷 (原名: 謝俊彥 )債務人 謝明皓 (原名:謝 志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彥愷(原名:謝俊彥)、謝明皓(原名: 謝志璁 )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80,79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謝彥愷(原名:謝俊彥)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謝明皓(原名:謝志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1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0,79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四、債權人於109年4月9日將上述80,795元轉列催收款。
五、即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4月8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2月2日起至109年4月8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4月9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彥愷(原│自108年11月1│至109年4月8│年息0.9%│││80,795│名:謝俊彥│日起│日止││││元│)、謝明皓├──────┼──────┼───────┤│││(原名:謝│自109年4月9│至清償日止│年息1.9%││││志璁)│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彥愷(原│自108年12月2│至109年4月8│年息0.09%│││80,795│名:謝俊彥│日起│日止││││元│)、謝明皓├──────┼──────┼───────┤│││(原名:謝│自109年4月9│至109年6月1│年息0.19%││││志璁)│日起│日止│││││├──────┼──────┼───────┤││││自109年6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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