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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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鄭 竣瑋 債務人 廖郁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鄭竣瑋 、廖郁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0,1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鄭竣瑋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廖郁玲為連帶保證人,經正修科技大學查調學生鄭竣瑋於借貸107年下學期(分號二)就學貸款期間家庭年所得逾120萬元,應於優惠期間內負擔全額利息。
三、債務人鄭竣瑋、廖郁玲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1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0,18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債權人於109年4月8日將上述60,186元轉列催收款。
六、即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4月7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4月7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4月8日起至109年5月15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郁玲、鄭│自109年10月1│至109年4月7│年息0.9%│││60,186│竣瑋│5日起│日止││││元│├──────┼──────┼───────┤││││自109年4月8│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郁玲、鄭│自108年11月1│至109年4月7│年息0.09%│││60,186│竣瑋│6日起│日止││││元│├──────┼──────┼───────┤││││109年4月8日│至109年5月15│年息0.19%│││││起│日止│││││├──────┼──────┼───────┤││││自109年5月16│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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