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建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開山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建進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454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之開山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洪建進涉犯上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非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偵查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454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開山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