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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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83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原為家中經濟來源及生活照料者,母親年逾64歲又罹患癌症,兒女2人均就讀國中及高中,自被羈押後,家庭頓失經濟來源,並乏人照顧家人生活起居,故聲請具保,俾能返家辦理低收入戶補助及安排高堂病理照護及兒女生活照料等事項,被告方能安心服刑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二)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6日裁定予以羈押,而上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聲請人所提前開聲請理由,核與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為確保本件審理程序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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