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原告 魏天曙 上列原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雅格瑞科技」之組織型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73條第6項分別明文規定。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亦有明定。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則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記載被告為「雅格瑞科技」,惟未提出被告「雅格瑞科技」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此部分起訴程式自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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