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4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4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九龍珠」電玩貳拾壹台(含IC板貳拾壹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622號處分緩起訴確定,而扣案之「九龍珠電玩」21台(含IC板21塊)均屬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236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如主文所示之物,業經係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其所有,其並於偵查中表示同意沒收,足認屬被告所有之物,且核均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足證,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