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張仕政 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巧玲為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由陳資育變更為劉巧玲,有臺中市政府103年6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劉巧玲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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