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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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債權人 許家菱 債務人 鍾雨樵 債務人 卓尚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鍾雨樵、卓尚杰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證明對上開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且支票發票人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釋明債權資料、債務人卓尚杰之戶籍謄本及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上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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