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銘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11月7日14時10分於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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