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曾錦懿
廖椒芬 曾威晟 曾祥頡 曾品羚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廖秋雅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秀榛 上列原告等六人與被告 黃春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六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六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曾錦懿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原告廖椒芬500,000元;原告曾威晟500,000元;原告曾祥頡500,000元;原告曾品羚500,000元;原告廖秋雅500,000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5,400元、5,400元、5,40
0元、5,400元、5,400元、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六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