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45號聲請人甲○○
6之2上列聲請人為禁治人乙○○○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具狀詳細陳明,何以需要處分禁治人乙○○○之不動產(若因照顧禁治人乙○○○生活所需,請列舉相關必要費用,或提供單據以資證明),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