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甲○○與丙○○、丁○○間本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認可收養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