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192號債權人 洪珮芬 債務人 朱睿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睿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即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三、債務人朱睿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台端所提支票並無債務人簽名,若有背書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否則不得請求)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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