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7日上午9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申請約定書、約定條款、約定書、
交易紀錄查詢及帳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