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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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37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6日上午11時10分許行簡式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