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聲字第69號聲請人王進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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