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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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3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敏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7,1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3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199元
王敏俐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2
新臺幣83353元
王敏俐
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199元
王敏俐
暨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3353元
王敏俐
暨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