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69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沈明德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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