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27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27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壹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
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