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禎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禎祺於民國99年7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緣債務人林禎祺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8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39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禎祺130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67717│0000000000│05月31日起│││││元│││││├──┼───┼─────┼──────┼──────┼───────┤│002│新臺幣│林禎祺4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9364│0000000000│08月28日│││││元│102│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禎祺130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1年06│││67717│0000000000│06月30日起││月30日起至清償│││元││││日止,按月依│││││││256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