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9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智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合約書經債務人劉智鈞(簽約時為未成年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劉智鈞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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