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489號原告乙○○址設高雄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46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8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提出抗告,惟因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業經本院駁回其抗告確定,而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10,460元,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