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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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為證(均為影本),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卓俊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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