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拾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691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色情漫畫10本,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犯妨害風化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691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猥褻色情漫畫10本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各1紙可資佐證,是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10本,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