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專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53號聲請人 彭裕弘 相對人潛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昌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亦有明文;再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潛盾工程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720,000元、加班費200,000元及資遣費105,000元,共計1,025,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聲請人僅稱因相對人高薪低報,影響聲請人退休金等問題,然就本案之原因事實、請求金額計算方法及請求權基礎均未為陳述,亦未說明兩造是否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故聲請人應將本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完整之陳述,並補正相關事證,另如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亦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筆錄。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