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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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蔡品妍 代理人 鄭瑜 凡律師相對人 陳胎進 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
陳鼎浩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證明聲請人確有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欲趁當庭與相對人見面時交還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之鑰匙,然相對人拒不接受一事,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聲請人若欲以該次錄音主張交還鑰匙一事,應於複製光碟後3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該部分譯文及指明相關錄音時段。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張益銘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喬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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