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36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