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975號
原   告  吳柏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桂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則原訂101
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0分之庭期取消,並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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