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975號
原 告 吳柏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桂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則原訂101
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0分之庭期取消,並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