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奕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528號、104年執字第9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奕志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劉奕志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亦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