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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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黃若祥
陳敏昆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上訴人 王甚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請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系爭租約終止之時間為何?有何證據資料?㈡請求上訴人自民國102年1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租賃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45,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林雯娟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