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阿溪 被告 杜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40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