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平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厚義 上列聲請人與 王明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明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台端如欲請求新臺幣7410元之管理費,存證信函須向相對人催告該金額。)
四、請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須載有收取管理費依據)及釋明債務人確為門牌號碼屏東市○○街○段○○號所有權人(請提出該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供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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