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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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周聲宏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周聲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四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聲宏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88歲,其因行方不明,自91年11月8日起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按:應為7年),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資料、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9年4月1日新北中社字第1092224827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8日新北社助字第1090584215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06230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4月1日保普生字第1091301289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4月8日移署資字第109003969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4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363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4月10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308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4月24日新北處字第1090004091號函等件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就醫紀錄、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勞保及健保投保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勞保局查詢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且本件失蹤人於91年10月25日失蹤(失蹤時未滿80歲),失蹤迄今滿7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