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3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當庭與被告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詳見該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官信成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