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海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海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海甸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於民國1
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下稱第⑤案)。上開第②至⑤案,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於110年1月29日入監經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3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