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仕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仕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仕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於民國1
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於110年4月13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29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2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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