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乙○被告禾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桃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蕙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