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辰羽 即 胡瓊孔 代理人楊志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29號函通知7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升谷服裝開發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
費763元後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3,500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長治鄉居住,該
屋為其父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負擔租金,另有其父胡○丁及母胡謝招○須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所得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實在。審酌債務人之父胡○丁(00年生)、母胡謝招○(00年生),年歲已高且無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除其母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678元,由債務人及其兄姊共
4人平均負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4,812元【計算式:(11448×2-3678)÷4=4812】,債務人主張扶養費逾此範圍之部分應予以剔除,另其個人之生活費需11,448元,此部分未高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6,260元(114
48+4812=16260)。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附卷可憑。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692,000元(23
500×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170,720元(16260×72=0000000),餘額521,280元,僅需其中5分之4即417,024元(000000×4/5=41702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417,600元(580072=417600),較417,024元高出576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8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7.16%││5.債務總金額:2,433,927元││6.清償總金額:417,6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45,477│14.19%│823│59,256│││股份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85,479│11.73%│680│48,960│││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87,905│7.72%│448│32,256│││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57,440│31.12%│1,805│129,960│││股份有限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96,848│3.98%│231│16,632│││有限公司│││││├──┼────────┼─────┼─────┼──────┼─────┤│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455,219│18.7%│1,085│78,120│││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5,559│12.55%│728│52,416│││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433,927│100%│5,800│41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