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陳金田 代理人 李金龍 複代理人 劉維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嗣由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屆滿後3個月內即10
6年2月13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發行日期│張數│股數│備考│├──┼─────────┼──────┼──────┼───┼─────┼───┤│001│佳福股份有限公司│11/12/13/14/│77年6月1日│5│壹仟伍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