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75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王浩
被   告  施光華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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