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13號
102年度易字第10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聖文
張添楙詹鎮江被告吳菀嘉選任辯護人 謝孟馨 律師被告 李明軒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833號、101年度偵字第7834號、101年偵字第10893號、101年度偵字第12589號、101年度偵字第14098號、101年度偵字第15
265號、101年度偵字第16902號、101年度偵字第22565號)暨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2273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2275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