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394號債權人儒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智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請釋明本件對川興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依狀附證物所示其業主名稱為詠錠電機有限公司)。
ꆼ債務人川興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王ꆼ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