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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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秀華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嚴庚辰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李粉
黃全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內第10頁第五點中關於「被上訴人依據無因管理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4,229,946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依據無因管理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4,229,94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