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慶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慶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林家慶附表編號1所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翁金緞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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