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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