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今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及通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訊。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3日裁定羈押,並因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業據本院於97年4月2日審理終結,並已訊問證人完畢,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