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