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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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安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進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你說沒看到是怎樣?」更正為「沒看到是怎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先後對告訴人 簡奕德 稱「幹你娘卡好,你跑這麼快是要給人幹喔?」、「幹你娘卡好,沒看到是怎樣?」等語,其時間密切接近,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未能謹慎克制自身用詞,竟以上開不雅言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其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許致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08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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