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祐銓選任辯護人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被告 楊盛凱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 律師被告 鄭欣陞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4號、第8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祐銓、楊盛凱、鄭欣陞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3人均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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