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2號聲請人 陳慶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勇全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勇全於民國102年7月1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2年10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覆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第六六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陳勇全簽發之本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8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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